主 旨:公告「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登錄為本縣文化景觀。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暨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
二、位置、範圍:臺北縣瑞芳鎮水湳洞段 20 、20-1、43-9、180 、183
、188 、190 、204 地號。
三、登錄理由:
(一)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沿山坡而上,每座煙道約長達 1 公里
之距離,規模壯觀,在全臺灣產業設施建築的發展史言,可以說是
特殊而僅有者。
(二)目前煙道整體構造上保存完整,係瑞芳礦業發展歷史記憶的一部分
,同時見證了臺灣地區的礦業發展史,具有相當重要的產業文化保
存價值。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
1259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