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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600125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4 期 74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旨:
公告「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為文化景觀

主    旨:公告「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登錄為本縣文化景觀。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暨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
          二、位置、範圍:臺北縣瑞芳鎮水湳洞段 20 、20-1、43-9、180 、183
              、188 、190 、204 地號。
          三、登錄理由:
          (一)瑞芳鎮臺金濂洞煉銅廠煙道沿山坡而上,每座煙道約長達 1  公里
                之距離,規模壯觀,在全臺灣產業設施建築的發展史言,可以說是
                特殊而僅有者。
          (二)目前煙道整體構造上保存完整,係瑞芳礦業發展歷史記憶的一部分
                ,同時見證了臺灣地區的礦業發展史,具有相當重要的產業文化保
                存價值。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
              125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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