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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60010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9 期 25-26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15 條
旨:
公告「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為縣定古蹟及「新店臺北菸廠」為歷史
建築

主    旨:公告「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新店臺北菸廠
          」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15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歷
          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新店市「臺北菸廠」全區登錄為歷史建築,廠區內之煙囪、鍋爐間指定為
          古蹟:
          一、古蹟指定部分:
          (一)名稱:「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新店市安康路 2  段 235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1.古蹟本體:鍋爐及煙囪。
                2.古蹟涵蓋範圍:新店市安德段 634  地號。
          二、歷史建築登錄部分:
          (一)名稱:「新店臺北菸廠」(本體:菸廠全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新店市安康路 2  段 235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新店市車子路段 55-1 、55-2、70-1
                及安德段 446、453 、608 、608-1 、608-2 、608-3 、609 、
                618 、618-1 、619 、629 、629-1 、630 、630-1 、632 、635
                、637 、637-1 、637-2 、641 、642 、643 、644 、646 地號,
                45,052.82 平方公尺。
          三、指定、登錄理由:
          (一)台灣在日治時期就有菸酒專賣制度,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延續其制
                。此一菸酒獨佔制度與台灣百年來的社會經濟史關係密切。
          (二)台北菸廠建立於民國 52 年(1963),距今雖然只有 43 年歷史,
                然整個廠區配合彎曲水道、豐富的植栽,各種不同功能的建築,形
                成園林式的工業廠房,難能可貴。
          (三)鍋爐間建於民國 47 年(1958),有舊式磚砌煙道,並有一高煙囪
                ,形成廠區重要視覺焦點。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
              10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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