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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600038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8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公告「三峽拱橋」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三峽拱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三峽拱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三峽鎮礁溪段 264-8  地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整座拱橋所涵蓋範圍。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之範圍:三峽鎮礁溪段 264-8  地號(拱橋另一端
                為未登錄地)。
          五、指定理由:
          (一)三峽拱橋建於日治時期,於 1933 年通車啟用,拱橋成虹弧形,為
                三峽鎮自日治時期以來的重要地標,代表三峽交通動脈由水路轉為
                陸路之分水嶺,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二)三峽拱橋的裝飾造型為昭和年間風行之「Art-Deco」新藝術風格,
                其燈柱外觀以當時流行之裝飾藝術造形設計,具時代性的設計風格
                ,為臺灣現存甚為完整的歷史風格橋樑。
          (三)三峽拱橋其構造在始建時代屬於相當科學的工程設施,為臺灣近代
                橋樑土木工程的一項傑出作品,見證了三峽鎮地方的交通發展歷史
                與日治時期的橋樑工程技術。
          六、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
              038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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