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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500079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 期 66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公告臺北縣新莊市「新莊水道記碑」為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本縣新莊市「新莊水道記碑」為縣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新莊水道記碑。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新莊市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小段 126-1  地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體本身。
          (二)古蹟涵蓋範圍:新莊市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小段 126、126-1 、
                126-2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新莊水道頭碑為昭和十四(1939)年由黃淵源撰,鄭福仁所書之(
                新莊水道記)石碑,其內容在述明新莊水道頭創設之經過,具有見
                證新莊水道史之價值。
          (二)本碑內容詳記新莊水道工程核准,動工及完工之年月日,及當時之
                街長與技師之姓名,與取水源(柯厝坑泉脈)等詳實資料,為一重
                要歷史文獻。
          (三)整座石碑保存十分良好,附近整體環境自然且完整,除了碑之外,
                目前仍完整保存分水井、濾水池、沉澱井、濾水池及濾過井等設施
                ,是一處完整的水源地及水廠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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