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新莊市「新莊水道記碑」為縣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新莊水道記碑。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新莊市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小段 126-1 地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體本身。
(二)古蹟涵蓋範圍:新莊市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小段 126、126-1 、
126-2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新莊水道頭碑為昭和十四(1939)年由黃淵源撰,鄭福仁所書之(
新莊水道記)石碑,其內容在述明新莊水道頭創設之經過,具有見
證新莊水道史之價值。
(二)本碑內容詳記新莊水道工程核准,動工及完工之年月日,及當時之
街長與技師之姓名,與取水源(柯厝坑泉脈)等詳實資料,為一重
要歷史文獻。
(三)整座石碑保存十分良好,附近整體環境自然且完整,除了碑之外,
目前仍完整保存分水井、濾水池、沉澱井、濾水池及濾過井等設施
,是一處完整的水源地及水廠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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