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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500058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6 期 36-37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公告臺北縣鶯歌鎮「鶯歌汪洋居」為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本縣鶯歌鎮「鶯歌汪洋居」為縣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鶯歌汪洋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鶯歌鎮文化路 275、277、279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身。
          (二)古蹟涵蓋範圍:鶯歌鎮中正段 1251、1252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汪洋居建於日治時期,距今約 8、90  年,年代久遠,為三開間二
                層樓磚造街屋。
          (二)主面磚牆之修造手法及巴洛克式裝飾頗具藝術價值,而且是文化路
                上碩果僅存二層西式洋樓。
          (三)汪洋居保存情形十分良好,而且昔日經營米糧之錢櫃等依然保留,
                可以見證昔日鶯歌商業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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