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縣鶯歌鎮「鶯歌汪洋居」為縣定古蹟。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鶯歌汪洋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鶯歌鎮文化路 275、277、279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身。
(二)古蹟涵蓋範圍:鶯歌鎮中正段 1251、1252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汪洋居建於日治時期,距今約 8、90 年,年代久遠,為三開間二
層樓磚造街屋。
(二)主面磚牆之修造手法及巴洛克式裝飾頗具藝術價值,而且是文化路
上碩果僅存二層西式洋樓。
(三)汪洋居保存情形十分良好,而且昔日經營米糧之錢櫃等依然保留,
可以見證昔日鶯歌商業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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