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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總字第 0960005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6 期 45-47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28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42、5、8 條
旨:
臺北縣黃金博物園區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興建營運事項
主    旨:徵求民間參與臺北縣黃金博物園區二期興建營運計畫。
依    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主辦機關並得依促參
          法第 5  條規定授權所屬機關單位執行之。
公告事項:一、案號:TG-0329
          二、主辦機關:臺北縣政府
          三、案件名稱:民間參與臺北縣黃金博物園區二期興建營運計畫
          四、案件分類:文教設施
          五、民間參與方式:BOT
          六、重大公共建設:是
          七、計畫許可年限:許可期間自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興建營運契約之
              日起算,包括「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共計 28 年
          八、聯絡人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聯絡人:總務室 許先生
          九、聯絡人電話:(02)2960-3456 #4491;聯絡人傳真:(02)8953-5
              310
          十、聯絡人電子郵件:tpc36105@ms.tpc.gov.tw
          十一、截止送件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23 日至民國 96 年 9  月 5  
                日止
          十二、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於公告日起至截止送件日期止辦公時
                間(8:30-17:30)內至本府文化局總務室購買
          十三、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臺幣 300  元整
          十四、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
                8 樓(文化局總務室)
          十五、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00 萬
          十六、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4
                0 條):
            (一)招商範圍摘要:本計劃之土地座落於臺北縣瑞芳鎮金瓜石段(詳
                  土地清冊),面積共 26,778 平方公尺。(請參閱招商文件)
            (二)許可權限:民間機構於許可期間,就本計畫土地及本計畫建物範
                  圍內,取得興建及營運之權限。興建及營運以下列設施為限:1.
                  可呈現金九地區發展特色之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2.旅館及其相
                  關設施。3.餐飲設施及服務業。4.藝文活動廣場。5.停車場。6.
                  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文教相關設施。
            (三)投資金額:民間機構興建本計畫之建物、設施及工作物之金額不
                  得少於新臺幣 6.1  億元(不含土地租金及權利金)。
            (四)許可權之限制:民間機構依興建營運契約所取得之許可權限,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民事執行之標
                  的。
          十七、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
            (一)主辦機關承諾事項:為完成本計畫,主辦機關除依興建營運契約
                  監督與管理外,負責辦理下列工作:1.主辦機關承諾本計畫土地
                  及本計畫建物如約定交付予民間機構使用。2.為使本計畫執行順
                  利,主辦機關將為本計畫設立單一窗口,協助民間機構辦理開發
                  、建築暨景觀管制及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
            (二)主辦機關協助事項:1.於興建營運契約期間,主辦機關承諾於法
                  令許可之範圍內,盡力協調各相關公用事業機構於必要範圍內與
                  民間機構配合。2.主辦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協助民間
                  機構辦理本計畫土地使用項目變更事宜。3.主辦機關協助民間機
                  構於法令允許範圍內取得建築及營業相關許可。4.主辦機關協助
                  民間機構促銷社區資源、推動地方社區交流活動、引導志工團體
                  投入觀光發展……等,以爭取住民認同。
          十八、申請人資格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
            (一)法人資格:1.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依公司法成立滿 2  年以上
                  之股份有限公司。2.申請人為企業聯盟者,各成員均為依公司法
                  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代表公司限於成立滿 2  年以上之股
                  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人財力資格:申請人應具備足夠之財力以執行本計畫,且符
                  合下列條件:
                  1.實收資本額:
                 (1)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
                      。
                 (2)申請人為企業聯盟者:企業聯盟之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為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且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
                  2.消極條件: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最近 2
                    年內均無退票紀錄及無重大背信之情事。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於取得最優申請人資
                  格,簽訂興建營運契約前,有發生退票或重大背信之情形者,主
                  辦機關有權取消其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資格及沒收其繳交之申請
                  保證金,並通知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補議約或重新公告接受申
                  請。
            (四)實績證明:申請人應具備最近 5  年內實際開發興建或經營管理
                  旅館、飯店、遊憩設施或文教設施等實績之一,並能提出該實績
                  證明文件者。
            (五)融資意願書:申請人如需融資,應依其財務計畫提出金融機構融
                  資意願書及對於該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含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
          十九、評決方式,評選項目,評選時程及甄審標準摘要(依促參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一)甄審委員會:主辦機關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
                  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作業。
            (二)甄審作業:請參閱招商文件附件庚。
          二十、其它:
            (一)餘詳列本案招商文件、相關契約草案及附件甲-辛。
            (二)申請方法: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下午 5  時前應提送之相關文件
                  及數量如下:
                  1.申請書 1  份。
                  2.切結書 1  份。
                  3.申請人授權書 1  份。
                  4.證明文件檢查表 1  份。
                  5.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1  份。
                  6.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各 1  份:
                 (1)申請截止日之前 3  個月內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
                      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2)最近 2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3)最近 2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4)最近 5  年內實績證明文件。
                  7.企業聯盟協議書(單一公司申請人無庸檢附)1 份。
                  8.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申請人有融資之需要時)
                  9.報價單(須密封)
                 10.投資計畫書正本 1  份,副本 30 份。
          (三)投資計劃書章節至少須包含下列各項:(請參考促參法第 43 條及
                本案申請需知
                1.投資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所述各項章節,其編排次序如下:第
                  一章-計畫目標及開發構想。第二章-申請人簡介。第三章-團
                  隊籌組計畫。第四章-土地使用計畫。第五章-維護及興建計畫
                  。第六章-營運計畫。第七章-財務計畫。第八章-風險管理及
                  保險計畫。
     (四)申請須知發出後至興建營運契約簽訂之日止,申請人之詢問與通訊
        ,均應以書面送達下列地址:機關: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4491 許先生;傳真:(02)8953-5310 ;
                通訊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8 樓總務室。
          (五)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與主辦機關無涉。
          (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2917-1111;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七)公布期限(起始):民國 96 年 7  月 23 日;公布期限(終止)
                :民國 96 年 9  月 5  日
          (八)機關名稱:臺北縣政府
          (九)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8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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