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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教學字第 0930617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12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
旨: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台參字第○九三○一一
四一○四A號令廢止
主    旨:轉知「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台參字
          第○九三○一一四一○四A號令廢止,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教育部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台參字第○九三○一一四一○四D號函辦
              理。
          二、因同一事項已訂有「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並發布施行,爰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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