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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教學字第 0910451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
相關法條 國民教育法 第 1 條
旨:
臺北縣政府「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放寬一年級新生入學要點」自九十二
學年度起廢除
主    旨:本縣「八十二學年度國民小學放寬一年級新生入學要點」,自九十二學年
          度起廢除,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 (九一) 國字第九一○八五一六一號
              函辦理。
          二  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新生兒童入學除符合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者,得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辦
              理鑑定受理提早入學外,一律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須滿六足歲者方能
              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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