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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採二字第 09600021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5 期 50-51 頁
相關法條 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旨:
採購文件保密時之處理方式
主    旨: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建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6  年 4  月 11 日
              工程企字第 09600095350  號函(內容雷同不刊登)辦理。
          二、查工程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附件 2)第 8  條之(5 )、(
              6 )及第 16 條之(10)已有相關保密規定。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得
              標廠商因履行採購契約知悉機關已核定或已列為國家機密、一般公務
              機密、營業秘密等須保密或不得公開之資訊者(例如:機關公文管理
              系統之開發廠商,因履約知悉機密文件內容),機關擬訂之招標文件
              允宜援引上開範本第 8  條之(6 )規定。
          三、至於資訊採購契約本身具有保密性質者(例如涉及戰備機密之資訊系
              統開發),基於須保密部分可能為契約全部或一部,機關允宜於招標
              文件預先載明須保密之項目內容,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國家機密,機關應依該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及其保密期
              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四、上開說明二及說明三之需保密者,如屬營業秘密法第 2  條酌個案採
              購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相關授權條件,包含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
              、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五、電腦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書處理手冊關於一般
              公務機密之規定,併請查閱。
正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

附  件:節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
                     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六)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
            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
             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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