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3 期 27-36 頁
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品質之規定
主 旨: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詳如 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5 年 8 月 31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334050 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將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及促參甄審委 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合一,並修訂相關規定包括: (一)「專家學者資格」(詳附件 1)。 (二)「專家學者推薦表」(詳附件 2) 。 (三)「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詳附件 3,刪除 BOT 類科)。 (四)「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詳附件 4)。 (五)「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詳附件 5) (六)訂定「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詳附件 6) (七)訂定「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詳附件 7)。 三、以下原有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格」。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推薦表」。 (三)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 四、自即日起,貴機關學校如有推薦人選,請就上開修訂資格、推薦表格 式及除名原則嚴予審核,並確認其具專業及品德始得推薦;推薦時, 應依上開推薦書格式附具任職單位之推薦書後,再循原推薦程序(工 程會 90 年 5 月 14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17688 號函諒達,該 函已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備文向工程會推薦適任人選。 五、貴機關若有需推薦公會之專家部分,工程會已另函文各相關公會辦理 推薦,貴機關免就該部分之專家進行推薦。有關公會係指依工業團體 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 六、另就 貴機關學校已推薦之人選(工程會 95 年 4 月 12 日工程企 字第 9500129400 號函諒達),其如有願意擔任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 學者,請依說明四重行辦理推薦;如僅願意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 學者,請貴機關依上開推薦書格式,於文到 3 個月內,補具受推薦 者之任職單位之推薦書後,再送本府彙整轉送工程會(如為退休人員 者,原則應由退休人員之原任職單位補具推薦書;如有其他特殊情形 ,可敘明實情函請工程會處理)。 七、貴機關學校如未能於文到 3 個月內補提送上開已推薦人選之推薦書 者,工程會將依上開除名原則第 3 點將該人選予以除名。 八、貴機關學校如就上開事項之推行仍有疑問,可撥打政府採購法諮詢專 線(02)8789-7650 ,或傳真專線(02)8789-7604 函工程會處理。 九、另 貴機關學校爾後如有需依上開除名原則函請工程會處理者,應先 通知該被除名專家學者,並許其比照行政程序法第 2 章第 2 節規 定陳述意見後辦理。 正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