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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採三字第 0960003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2 期 41-4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勞動檢查法 第 26 條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職場 233  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會議紀錄

主    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職場 233  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會議紀
          錄,有關各機關權責部分,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加強查核施工安全衛
          生,請各機關(單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加強督導,並轉知承、監造廠商
          務必詳加檢視現行執行之工程,避免勞安事件再度發生,以確保勞工職場
          工作安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6  月 7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58
              4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單位)督導小組將旨揭施工安全衛生為督導重點,以減少
              本縣公共工程工安事件。
          三、本府工程查核小組為提昇工程品質,亦將對附件(附件請至行政院勞
              工委會網址為 http:/ clabbs.cla.gov.tw/DL/ 下載,日期為 96 年
              6 月 7  日,文號為勞檢 4  字第 0960150584 號)內載明之常見事
              項,嚴予查察,並依實際缺失情節嚴重度要求主辦機關依約辦理扣點
              後對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事宜。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採購中心

附  件:「全國職場 233  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公共工程減災組第 6  次會
          議紀錄
          一、時間:96  年 5  月 28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會 601  會議室 
          三、主持人:林處長進基        紀錄:張毅斌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五、主席致詞:
          (一)本年(96  年)1 月至 5  月 24 日之公共工程死亡職業災害計 1
                1 人,雖較去年之 21 人降低(公共工程職災死亡統計資料如附件
                2 ),但仍有努力的空間,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之業務主管負起執行
                防災之責,推動安全管理各項工作。以工地戴用安全帽為例,本國
                雇主常抱怨天氣熱致勞工無法戴安全帽,而本會前任主委日前訪美
                時發現美國佛羅里達州夏天溫度更高,當地勞工仍按規定戴安全帽
                ,顯示此為安全紀律的問題而不是天氣的問題,因此,為建立職場
                之安全紀律與文化,除勞動檢查機構嚴格取締未戴安全帽之缺失外
                ,有賴各單位之業務主管善盡防災職責。
          (二)「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1
                日生效,本會於本年 3  至 5  月份計辦理 6  場次公共工程防災
                查核訓練,依本要點規定,查核小組應於每年 7  月及次年 1  月
                底前,將最近半年施工安全衛生查核結果彙整函送本會,本會於次
                年將各機關之執行績效提行政院院會報告。請各機關能落實執行施
                工安全查核,以保障勞工職場工作安全,彰顯政府對勞工安全與健
                康的重視與關懷。
          六、承辦單位報告(略)。
          七、討論議題:
          (一)建請各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依工程會就公共工程 9
                4 及 95 年度重大職災案件之分析結果,加強防災查核。(提案機
                關:工程會)
                說明:經工程會分析公共工程 94 及 95 年度重大職災案件,重點
                      如下(分析結果如附件 3):
                      1.統計發生重大職災之主要工程類別之罹災件數,以橋樑工
                        程及道路工程,分占前兩名。
                      2.公共工程職災死亡分布情形(依工程規模),以工程規模
                        為「10  億元以上者」為首。
                      3.分析公共工程職災死亡災害類型,以墜落及倒塌,分占前
                        兩名。
                決議:請各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加強下列防災事項
                      :
                      1.優先加強查核 10 億元以上公共工程。
                      2.加強查核「橋樑、道路、河川整治、建築、管線、鐵路」
                        等類型工程。
                      3.加強查核「墜落滾落、物體倒塌崩塌」災害預防之相關安
                        衛設施。
                      4.加強查核衛生下水道工程,防止溺斃、缺氧及物體飛落等
                        之重大危害。
          (二)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將施工安全衛生納入設計圖說規定,廠商未依設
                計圖說施工致發生重大職災,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辦理。
                說明:本會與工程會於 96 年 5  月 3  日召開之「研商工程採購
                      契約應載明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之情節重大情事」會議獲致結論:「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
                      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
                      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決議:
                      1.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將施工安全衛生
                        納入設計圖說規定(工程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
                        第 09500209090  號函如附件 4),重點如下:
                     (1)墜落防止:護欄、安全網及護蓋之安全設計圖說。
                     (2)倒塌崩塌防止: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隧道、
                          坑道支撐、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
                          作車推進施工之安全設計圖說。
                     (3)感電防止:臨時用電之漏電斷路器、電焊機之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之安全設計圖說。
                     (4)依工程會 95 年 10 月 19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05440
                          號函(附件 5),自 95 年 12 月 1  日起,於工程採
                          購招標(契約)文件內,明訂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設施
                          相關規定。
                      2.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製作施工安全衛生設
                        計圖說如有困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施工前
                        製作施工安全衛生設計圖說並提送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
                        單位)審核,該核定之設計圖說為工程契約之一部分,應
                        要求廠商按圖施工。例如橋樑施工方法眾多,工程主辦機
                        關於規劃設計階段可擇定幾種安全工法予以製作施工安全
                        衛生設計圖說及量化安全衛生費用,如擇定安全工法及製
                        作設計圖說遭遇困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施
                        工前製作橋樑施工安全衛生設計圖說並提送工程主辦機關
                        (或監造單位)審核。
                      3.工程會 96 年 5  月 9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600190711  
                        號函(附件 6)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本討論議題說
                        明部分之結論納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請各工程主辦機關
                        配合執行。如廠商施工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各勞動檢
                        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後,應由各勞動檢查機構函請工程主
                        辦機關認定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為廠商依設計圖說規定應
                        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如是,則屬查驗不合格情
                        節重大者,請工程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辦理。 
          (三)公共工程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審查期程是否另計工期。
                說明:
                      1.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
                        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
                        場所作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 50 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 1000 公尺以上或需開挖 15 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
                          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 4  層樓以上,且
                          開挖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以上、面積達 100  平方
                          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2.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 96 年 3  月 6  日
                        拜訪本會郭副主任委員時所提建言:「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發包工程未考量丁類工程之審查時程,常決標後就需開工
                        。請勞委會協調工程會將審查時程納入工期。」
                決議:
                      1.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公共工程,請工程主辦機關針對
                        工程大小不同,並考量審查期程,自行訂定合理之工期。
                      2.請各機關通知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如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之公共工程招標,應於工程標單中載明應經勞動檢查
                        機構審查合格後方能施工。
                      3.檢附本會 93 年 12 月 14 日勞檢 4  字第 0930062498 
                        號令訂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丁類工作場所(營造工程)之丈量方式、評估範圍、危
                        險作業起始時點認定基準」(附件 7),依該認定基準,
                        工程中屬危險作業起始時點前之作業,於審查合格前可先
                        施工,另如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
                        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事業單位得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
                        查暨檢查辦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報經檢查機構同意
                        後,分段申請審查。
          八、臨時動議:
          (一)建請勞委會研訂並提供查核前工程主辦機關需填妥之「自主評量表
                」、簡報內容綱要、書面文件準備內容、公函範例及查核後缺失追
                蹤改善之表格等,俾供辦理防災查核時各單位準備時有所依循。(
                提案機關:環保署)
                說明:
                      1.依據「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勞委會僅提供查核小組以「查核小組施工安全衛
                        生查核紀錄表」針對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廠商實施
                        查核,其餘如查核前相關表格規定均付之闕如,造成施工
                        安全查核委員未能事前取得相關資訊,影響查核之成效。
                      2.依據「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僅述明查核小組查核時發現缺失相關單位應辦理
                        改善,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
                        將改善前後之情形拍照留存,惟相關查核後缺失追蹤改善
                        之表格,勞委會未製訂。工程主辦機關填寫及查核小組審
                        查有所困難,建請勞委會統一製訂相關表格,以利查核後
                        缺失追蹤改善工作進行。
                決議:
                      1.「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及相關格
                        式經各機關研商議定時,即決議簡化流程以利各查核小組
                        實施施工安全衛生查核。有關提案之公函範例及查核後缺
                        失追蹤改善之表格等,各查核小組可自行訂定或參考工程
                        會之格式辦理。
                      2.提案所提建議事項納為要點修訂時之參考。
          (二)「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1
                日生效,本年查核時間已過四分之一,該要點所定之施工安全衛生
                查核件數是否可減少四分之一。(提案機關:教育部)
                本會說明:本要點雖自 96 年 3  月 1  日生效,惟已於 96 年 2
                          月 16 日分行各機關,本要點訂定之施工安全衛生查核
                          件數已考量 9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而予減少,請各
                          查核小組依本要點所定之查核件數辦理。
                決議:請各查核小組依本要點所定之查核件數辦理,如有困難需酌
                      減查核件數時,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經設立查核小組
                      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本會備查」辦理。
          九、散會(上午 12 時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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