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2 期 41-44 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職場 233 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會議紀錄
主 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職場 233 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會議紀 錄,有關各機關權責部分,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加強查核施工安全衛 生,請各機關(單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加強督導,並轉知承、監造廠商 務必詳加檢視現行執行之工程,避免勞安事件再度發生,以確保勞工職場 工作安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6 月 7 日勞檢 4 字第 096015058 4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單位)督導小組將旨揭施工安全衛生為督導重點,以減少 本縣公共工程工安事件。 三、本府工程查核小組為提昇工程品質,亦將對附件(附件請至行政院勞 工委會網址為 http:/ clabbs.cla.gov.tw/DL/ 下載,日期為 96 年 6 月 7 日,文號為勞檢 4 字第 0960150584 號)內載明之常見事 項,嚴予查察,並依實際缺失情節嚴重度要求主辦機關依約辦理扣點 後對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事宜。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採購中心 附 件:「全國職場 233 減災方案協調工作會報」-公共工程減災組第 6 次會 議紀錄 一、時間:96 年 5 月 28 日上午 09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會 601 會議室 三、主持人:林處長進基 紀錄:張毅斌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五、主席致詞: (一)本年(96 年)1 月至 5 月 24 日之公共工程死亡職業災害計 1 1 人,雖較去年之 21 人降低(公共工程職災死亡統計資料如附件 2 ),但仍有努力的空間,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之業務主管負起執行 防災之責,推動安全管理各項工作。以工地戴用安全帽為例,本國 雇主常抱怨天氣熱致勞工無法戴安全帽,而本會前任主委日前訪美 時發現美國佛羅里達州夏天溫度更高,當地勞工仍按規定戴安全帽 ,顯示此為安全紀律的問題而不是天氣的問題,因此,為建立職場 之安全紀律與文化,除勞動檢查機構嚴格取締未戴安全帽之缺失外 ,有賴各單位之業務主管善盡防災職責。 (二)「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1 日生效,本會於本年 3 至 5 月份計辦理 6 場次公共工程防災 查核訓練,依本要點規定,查核小組應於每年 7 月及次年 1 月 底前,將最近半年施工安全衛生查核結果彙整函送本會,本會於次 年將各機關之執行績效提行政院院會報告。請各機關能落實執行施 工安全查核,以保障勞工職場工作安全,彰顯政府對勞工安全與健 康的重視與關懷。 六、承辦單位報告(略)。 七、討論議題: (一)建請各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依工程會就公共工程 9 4 及 95 年度重大職災案件之分析結果,加強防災查核。(提案機 關:工程會) 說明:經工程會分析公共工程 94 及 95 年度重大職災案件,重點 如下(分析結果如附件 3): 1.統計發生重大職災之主要工程類別之罹災件數,以橋樑工 程及道路工程,分占前兩名。 2.公共工程職災死亡分布情形(依工程規模),以工程規模 為「10 億元以上者」為首。 3.分析公共工程職災死亡災害類型,以墜落及倒塌,分占前 兩名。 決議:請各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加強下列防災事項 : 1.優先加強查核 10 億元以上公共工程。 2.加強查核「橋樑、道路、河川整治、建築、管線、鐵路」 等類型工程。 3.加強查核「墜落滾落、物體倒塌崩塌」災害預防之相關安 衛設施。 4.加強查核衛生下水道工程,防止溺斃、缺氧及物體飛落等 之重大危害。 (二)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將施工安全衛生納入設計圖說規定,廠商未依設 計圖說施工致發生重大職災,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辦理。 說明:本會與工程會於 96 年 5 月 3 日召開之「研商工程採購 契約應載明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之情節重大情事」會議獲致結論:「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 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 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決議: 1.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將施工安全衛生 納入設計圖說規定(工程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 第 09500209090 號函如附件 4),重點如下: (1)墜落防止:護欄、安全網及護蓋之安全設計圖說。 (2)倒塌崩塌防止: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隧道、 坑道支撐、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 作車推進施工之安全設計圖說。 (3)感電防止:臨時用電之漏電斷路器、電焊機之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之安全設計圖說。 (4)依工程會 95 年 10 月 19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05440 號函(附件 5),自 95 年 12 月 1 日起,於工程採 購招標(契約)文件內,明訂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設施 相關規定。 2.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製作施工安全衛生設 計圖說如有困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施工前 製作施工安全衛生設計圖說並提送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 單位)審核,該核定之設計圖說為工程契約之一部分,應 要求廠商按圖施工。例如橋樑施工方法眾多,工程主辦機 關於規劃設計階段可擇定幾種安全工法予以製作施工安全 衛生設計圖說及量化安全衛生費用,如擇定安全工法及製 作設計圖說遭遇困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施 工前製作橋樑施工安全衛生設計圖說並提送工程主辦機關 (或監造單位)審核。 3.工程會 96 年 5 月 9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600190711 號函(附件 6)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本討論議題說 明部分之結論納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請各工程主辦機關 配合執行。如廠商施工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各勞動檢 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後,應由各勞動檢查機構函請工程主 辦機關認定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為廠商依設計圖說規定應 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如是,則屬查驗不合格情 節重大者,請工程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辦理。 (三)公共工程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審查期程是否另計工期。 說明: 1.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 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 場所作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 50 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 1000 公尺以上或需開挖 15 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 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 4 層樓以上,且 開挖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以上、面積達 100 平方 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2.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 96 年 3 月 6 日 拜訪本會郭副主任委員時所提建言:「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發包工程未考量丁類工程之審查時程,常決標後就需開工 。請勞委會協調工程會將審查時程納入工期。」 決議: 1.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公共工程,請工程主辦機關針對 工程大小不同,並考量審查期程,自行訂定合理之工期。 2.請各機關通知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如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之公共工程招標,應於工程標單中載明應經勞動檢查 機構審查合格後方能施工。 3.檢附本會 93 年 12 月 14 日勞檢 4 字第 0930062498 號令訂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丁類工作場所(營造工程)之丈量方式、評估範圍、危 險作業起始時點認定基準」(附件 7),依該認定基準, 工程中屬危險作業起始時點前之作業,於審查合格前可先 施工,另如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 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事業單位得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 查暨檢查辦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報經檢查機構同意 後,分段申請審查。 八、臨時動議: (一)建請勞委會研訂並提供查核前工程主辦機關需填妥之「自主評量表 」、簡報內容綱要、書面文件準備內容、公函範例及查核後缺失追 蹤改善之表格等,俾供辦理防災查核時各單位準備時有所依循。( 提案機關:環保署) 說明: 1.依據「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勞委會僅提供查核小組以「查核小組施工安全衛 生查核紀錄表」針對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廠商實施 查核,其餘如查核前相關表格規定均付之闕如,造成施工 安全查核委員未能事前取得相關資訊,影響查核之成效。 2.依據「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僅述明查核小組查核時發現缺失相關單位應辦理 改善,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 將改善前後之情形拍照留存,惟相關查核後缺失追蹤改善 之表格,勞委會未製訂。工程主辦機關填寫及查核小組審 查有所困難,建請勞委會統一製訂相關表格,以利查核後 缺失追蹤改善工作進行。 決議: 1.「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及相關格 式經各機關研商議定時,即決議簡化流程以利各查核小組 實施施工安全衛生查核。有關提案之公函範例及查核後缺 失追蹤改善之表格等,各查核小組可自行訂定或參考工程 會之格式辦理。 2.提案所提建議事項納為要點修訂時之參考。 (二)「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1 日生效,本年查核時間已過四分之一,該要點所定之施工安全衛生 查核件數是否可減少四分之一。(提案機關:教育部) 本會說明:本要點雖自 96 年 3 月 1 日生效,惟已於 96 年 2 月 16 日分行各機關,本要點訂定之施工安全衛生查核 件數已考量 9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而予減少,請各 查核小組依本要點所定之查核件數辦理。 決議:請各查核小組依本要點所定之查核件數辦理,如有困難需酌 減查核件數時,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經設立查核小組 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本會備查」辦理。 九、散會(上午 12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