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4 期 37 頁
公布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工程名單,並將獎勵 措施納入工程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
主 旨:公布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工程名單,並請各機 關(單位)將獎勵措施納入工程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辦理。 二、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獎情形如下: (一)得獎工程:「三芝鄉龜子山溪野溪整治工程」。 (二)主辦機關:本府農業局。 (三)設計單位:本府農業局。 (四)施工單位:茂盛營造有限公司。 三、依前開要點規定,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 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 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 件規定適用之。 四、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縣各機關學校應立即 通知本府採購中心公告取消獎勵: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 者,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複查為丙等者。 (三)違反第 4 點第 1 款第 5 目第 5 小目或第 7 小目規定或因 品質不佳發生國賠事件者。 正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