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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採三字第 0950007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4 期 3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旨:
公布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工程名單,並將獎勵
措施納入工程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
主    旨:公布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工程名單,並請各機
          關(單位)將獎勵措施納入工程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辦理。
          二、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獎情形如下:
          (一)得獎工程:「三芝鄉龜子山溪野溪整治工程」。
          (二)主辦機關:本府農業局。
          (三)設計單位:本府農業局。
          (四)施工單位:茂盛營造有限公司。
          三、依前開要點規定,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
              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
              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
              件規定適用之。
          四、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縣各機關學校應立即
              通知本府採購中心公告取消獎勵: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
                者,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複查為丙等者。
          (三)違反第 4  點第 1  款第 5  目第 5  小目或第 7  小目規定或因
                品質不佳發生國賠事件者。
正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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