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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採一字第 0960003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1 期 42-4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採購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
主    旨: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
          程採購,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5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20
              7930  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
              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工程會並據以訂定「採購契約要
              項」,該要項第 1  點第 2  項內容略以「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
              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招標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將「採購契約要項」內容之適合者擇定於招標文件中,以約
              定決標後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三、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並未將「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容納
              入招標文件,而另行約定其他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致於履約階段
              產生爭議。爰重申爾後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照「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
              容辦理,以杜爭議。
          四、「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範本」已納入「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之
              內容,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參「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範本」內
              容辦理。
正    本: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本府建設局、本府農業局、本府交通局、本府工
          務局、本府教育局、本府地政局、本府水利及下水道局、本府原住民行政
          局、本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消防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臺北縣立十三行博
          物館、臺北縣立樹林體育場、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臺北縣政府河川
          高灘地維護管理所、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管理所、臺
          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工程企字第 09600207930  號
主    旨: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
          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
              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並據以訂定「採購契約要項
              」,該要項第 1  點第 2  項內容略以「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招標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
           需要,將「採購契約要項」內容之適合者擇定於招標文件中,以約定
              決標後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並未將「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容納
              入招標文件,而另行約定其他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致於履約階段
              產生爭議。爰重申爾後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照「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
              容辦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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