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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養字第 09204974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10 期 19-2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6、37 條
旨: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
凝土之執行方式乙案

主    旨:有關全面推動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部分機關所提經審查認可之熱拌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若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之執行方式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工程技字第092003
              20690號函 (如附件) 辦理。
          二  為全面性推動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各機關辦理道路工程,應逐年增
              加一定比例以上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部分之標案於設計規劃階段
              ,即應明確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另招標說明文件除得註明將派
              員駐廠外,必要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故道
              路舖面工程招標,規定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鄰近地區經審查認
              可之廠商家數不足三家時,仍可依政府採購法及作業要點相關之規定
              辦理。
          三  資源再生利用係政府既定之政策,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
              水與綠建設計畫,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分組,均
              將資源回收再利用事宜納入,瀝青混凝土挖 (刨) 除料既屬可再利用
              資源,相關之再生利用工作應更積極推動,爰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工程技字第09200320690號
主    旨:有關為全面推動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部份機關所提經審查認可之熱
          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若於標案規定需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
          凝土,恐有綁標及圖利特定廠商之嫌乙案,本會之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九二府工土字第九二一四一○○
              四五七號函、臺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府政預字第○九二○
              一四三七二八號函、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府行購字第○九二
              ○○六一七一五○號函、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二東
              市工字第一三三三二號函辦理。
          二  查為全面性推動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一年六月行政院核頒實施
              之「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 ,其第九點之規定已敘明,各機關辦理道路工程,應逐年增加採用
              一定比例以上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部分之標案於設計規劃階段,
              即應明確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另招標說明文件除得註明將派員
              駐廠外,必要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故道路
              舖面工程招標,規定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鄰近地區經審查認可
              之廠商家數不足三家時,仍可依政府採購法及作業要點相關之規定辦
              理。
          三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審查認可家數不足問題,過去雖廠商對政
              府推動資源再生利用政策心存觀望,惟累計至九十一年止已有四十五
              家通過審查認可,以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至九十二年三月之會員
              數一九八家,扣除停權中會員數後為一七三家,通過審查認可廠商家
              數約佔二六%;另作業要點業明確量化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年
              增加比例,以提高廠商對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之投資意願,爰目前辦
              理中之九十二年度審查認可作業,即有二十九家廠商提出申請 (包含
              四家審查認可屆期再申請) ,若申請廠商均能通過審查認可,則預計
              九十二年七月底完成審查時,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將
              達七十家 (約佔全部廠商家數之四○%) 。
          四  復查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路面工程,主辦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
              定參加投標之營造廠商須於投標文件中,敘明供應熱拌再生瀝青混凝
              土之分包廠商名稱、地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開作法並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
          五  另查立法院審查「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相關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所作通案決議事項中,亦要求針對九十二
              年度擴大公共建設計畫追加預算,建請有關道路建設及養護工程相關
              預算中,除國道高速公路之外,其他道路工程有舖設瀝青者皆應配合
              「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政策,全面舖設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既可
              達成環保目標,亦可節省預算。
          六  綜上,資源再生利用係政府既定之政策,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之水與綠建設計畫,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分
              組,均將資源回收再利用事宜納入,瀝青混凝土挖 (刨) 除料既屬可
              再利用資源,相關之再生利用工作更應積極推動,爰仍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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