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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施字第 09306714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4 期 11-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營造業法 第 23、54 條
旨:
有關營造業廠商借牌營造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及調查局案件應檢附之資料及
程序

主    旨:為營造業廠商借牌營造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及調查局案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
          序,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會議所定程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09329113
             11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陸、會議結論:
          一、討論案由為防止及處置黑金介入公共工程之有關營造業廠商借牌營造
              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及調查局案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乙節,依與會單
              位意見修正附表如下:
┌─┬───────┬──────┬────────┬─────────┐
│  │      案例    │  通報程序  │  應檢附之資料  │        備註      │
├─┼───────┼──────┼────────┼─────────┤
│稅│一、營造業主管│由營造業主管│就其違反法規部分│一、請直轄市、縣 (│
│捐│    機關接獲營│機關以專案方│,視案情需要得檢│    市) 政府連線公│
│稽│    造業租借牌│式,將下列營│附下列資料:    │    司登記與營利事│
│徵│    檢舉案,確│造業資料影本│1.營造業公司或商│    業登記主管機關│
│機│    有檢舉人資│以密件方式,│  業登記基本資料│    網站,查詢所需│
│關│    料,並附案│函送稅捐稽徵│   (備註一) 。  │    營造業公司或商│
│  │    情具體事證│機關,請其提│2.與案情相關之承│    業登記資料,如│
│  │    者。      │供涉案人之營│  攬工程資料。  │    需歷次登記資料│
│  │              │業稅或所得稅│3.協調工程主管或│    ,得逕洽詢各公│
│  │              │申報資料,查│  主辦機關提供工│    司登記與營利事│
│  │              │核是否有    │  程合約、估驗計│    業登記機關。  │
│  │              │            │  價履約資料 (備│二、行政院公共工程│
│  │              │            │  註二) 。      │    委員會網站公開│
│  │              │            │4.該檢舉案件屬民│    有各機關之招標│
│  │              │            │  間建築工程者,│    、決標資料,網│
│  │              │            │  未完工工程檢附│    站所無資料,得│
│  │              │            │  建造執照、雜項│    逕洽詢各工程主│
│  │              │            │  執照或施工勘驗│    管或主辦機關。│
│  │              │            │  申報資料影本;│三、關於各直轄市、│
│  │              │            │  已完工工程檢附│    縣 (市) 政府查│
│  │              │            │  使用執照影本。│    察營造業需取得│
│  │              │            │5.營造業申報淨值│    財政部財稅資料│
│  │              │            │  及一定期間承攬│    中心所得資料,│
│  │              │            │  總額相關書表 (│    建請該中心提供│
│  │              │            │  備註四) 。    │    相關資料,並免│
│  │              │            │6.涉案人基本資料│    收取費用。    │
│  │              │            │  及案情具體事證│四、依營造業法第二│
│  │              │            │  。            │    十三條規定,營│
├─┼───────┼──────┼────────┤    造業承攬工程,│
│  │二、稅捐稽機關│一、由稅捐稽│就其違反法規部分│    應依其承攬造價│
│  │    對營造業查│    徵機關通│,視案情需要得檢│    限額及工程規模│
│  │    核稅務時,│    報涉案人│附下列資料:    │    範圍辦理;其一│
│  │    如發現不正│    基本資料│1.涉案人基本資料│    定期間承攬總額│
│  │    常之收入或│    及案情具│  及案情具體事證│    ,不得超過淨值│
│  │    借牌情事,│    體事證,│  。            │    二十倍,營造業│
│  │    請檢附涉案│    以密件方│2.涉案人之營業稅│    應每年一定期間│
│  │    人基本資料│    式,函送│  或所得稅申報資│    申報當時之淨值│
│  │    及案情具體│    營造業主│  料。          │    及承攬總額認定│
│  │    事證一併通│    管機關查│                │    ,未來該申報作│
│  │    報營造業主│    核。    │                │    業規定實施後,│
│  │    管機關依法│二、營造業主│                │    得藉由查核營造│
│  │    查處。    │    管機關查│                │    業承攬工程手冊│
│  │              │    核時,如│                │    、工程估驗計價│
│  │              │    有需要,│                │    資料,掌握承攬│
│  │              │    以專案方│                │    工程案件契約金│
│  │              │    式函請稅│                │    額、已完成金額│
│  │              │    捐稽徵機│                │     (開立發票) ,│
│  │              │    關提供涉│                │    查察營造業資金│
│  │              │    案人之營│                │    流向,不實申報│
│  │              │    業稅或所│                │    承攬工程及租借│
│  │              │    得稅申報│                │    牌情事,該申報│
│  │              │    資料,以│                │    資料影本得以密│
│  │              │    供查核。│                │    件方式提供稅捐│
├─┼───────┼──────┼────────┤    稽徵機關就營造│
│調│一、營造業主管│由營造業主管│就其違反法規部分│    業租稅資料相異│
│查│    機關接獲有│機關以專案方│,視案情需要得檢│    處互為勾稽查處│
│局│    營造業租借│式,將下列營│附下列資料:    │五、應妥慎執行資料│
│  │    牌檢舉案,│造業資料影本│1.營造業公司或商│    保密之規定,注│
│  │    確有檢舉人│以密件方式,│  業登記基本資料│    意資料之後續處│
│  │    資料,並附│函送稅捐稽徵│   (備註一) 。  │    理,以免損及合│
│  │    案情具體事│機關,請其提│2.與案情相關之承│    法營造業之權利│
│  │    證者。    │供涉案人之營│  攬工程資料。  │    。            │
│  │              │業稅或所得稅│3.協調工程主管或│                  │
│  │              │申報資料,查│  主辦機關提供工│                  │
│  │              │核是否有異常│  程合約、估驗計│                  │
│  │              │情形,再行檢│  價履約資料 (備│                  │
│  │              │附涉案人之營│  註二) 。      │                  │
│  │              │業稅或所得稅│4.該檢舉案件屬民│                  │
│  │              │申報資料,會│  間建築工程者,│                  │
│  │              │同政風單位以│  未完工工程檢附│                  │
│  │              │密件方式轉送│  建造執照、雜項│                  │
│  │              │調查局,以查│  執照或施工勘驗│                  │
│  │              │察是否有黑金│  申報資料影本;│                  │
│  │              │介入公共工程│  已完工工程檢附│                  │
│  │              │之情事。    │  使用執照影本。│                  │
│  │              │            │5.營造業申報淨值│                  │
│  │              │            │  及一定期間承攬│                  │
│  │              │            │  總額相關書表 (│                  │
│  │              │            │  備註四) 。    │                  │
│  │              │            │6.涉案人之營業稅│                  │
│  │              │            │  或所得稅申報資│                  │
│  │              │            │  料。          │                  │
│  │              │            │7.涉案人基本資料│                  │
│  │              │            │  及案情具體事證│                  │
│  │              │            │  。            │                  │
├─┼───────┼──────┼────────┤                  │
│  │二、調查局 (司│調查局 (司法│1.在偵查不公開之│                  │
│  │    法檢調單位│檢調單位) 偵│  原則下,檢附涉│                  │
│  │    ) 接獲營造│辦公共工程弊│  案人基本資料及│                  │
│  │    業租借牌檢│端案件時,如│  案情具體事證。│                  │
│  │    舉案。    │發現承包商有│2.該案如經地檢署│                  │
│  │              │借用他人牌照│  偵結起訴或地方│                  │
│  │              │或借予他人使│  法院審理,請提│                  │
│  │              │用牌照之行為│  供起訴或判決資│                  │
│  │              │,違反營造業│  料。          │                  │
│  │              │法第五十四條│                │                  │
│  │              │第一項、第二│                │                  │
│  │              │項及政府採購│                │                  │
│  │              │法第一百零一│                │                  │
│  │              │條第一項第一│                │                  │
│  │              │款、第二款或│                │                  │
│  │              │違章漏稅情事│                │                  │
│  │              │者,除涉及政│                │                  │
│  │              │府採購法、稅│                │                  │
│  │              │捐稽徵法之刑│                │                  │
│  │              │事責任部分,│                │                  │
│  │              │經依法偵辦移│                │                  │
│  │              │送檢察機關外│                │                  │
│  │              │,另於偵查不│                │                  │
│  │              │公開之原則下│                │                  │
│  │              │,檢送相關資│                │                  │
│  │              │料及案情具體│                │                  │
│  │              │事證,分別函│                │                  │
│  │              │請由稅捐稽徵│                │                  │
│  │              │機關、營造業│                │                  │
│  │              │主管機關及招│                │                  │
│  │              │標主辦機關,│                │                  │
│  │              │分別依相關規│                │                  │
│  │              │定權責處理,│                │                  │
│  │              │並復知調查局│                │                  │
│  │              │ (司法檢調單│                │                  │
│  │              │位)。       │                │                  │
└─┴───────┴──────┴────────┴─────────┘
          二、關於協調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提供工程合約、估驗計價履約資料乙節
              ,以及建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相關資料,並免收取費用等案,
              會後簽奉核准後,以部函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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