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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施字第 09304299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12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 條
營造業法 第 1 條
旨: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關於營造業是否限制專業經營」協商
會議紀錄乙份

主    旨:轉發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關於營造業是否限制專業經營」
          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二九○八
              四六二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號協商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陸、會議結論:
          一、查營造業法 (簡稱本法) 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尚無明文營造業「限
              於專業經營」,故營造業辦理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以外之業
              務,得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為
              加強營造業承攬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之管理,營造業之評鑑
              、淨值申報及一定期間承攬工程總額等規定,應配合前揭決議研擬相
              關管理措施。
          二、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書面意見,一併納入
              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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