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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施字第 09300556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6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營造業法 第 10、11、12、20、6、7、8、9 條
旨:
營造業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
業或土木包工業停業疑義
主    旨:營造業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之營造
          業或土木包工業,於本法施行前或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停業,仍在停業期
          中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得於復業
          時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辦理之。如係自行停止營業者,應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
          記。申請自行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930002427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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