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14 期 15-16 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 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主 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 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工程企第○九二○○ 四九五七六○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號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工程企字第09200495760號 主 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 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 ,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九二○○六○九八 二○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 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 (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 及工程地質) 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 、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二 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 ,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 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 (包括 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 」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 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 辦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 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