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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施字第 09207438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14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
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主    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
          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工程企第○九二○○
              四九五七六○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號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工程企字第09200495760號
主    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
          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
              ,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九二○○六○九八
              二○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
              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 (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
              及工程地質) 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
              、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二  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
              ,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
              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 (包括
              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 」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
              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
              辦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
              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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