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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1033022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14 期 14-1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二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案已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簽署契約,
自 103.12.16  日起至 104.12.31  日止可供各機關、學校等使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等辦理「二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
          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貴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  年 12 月 17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3001038
              7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3038。
          (二)契約期間:
               1、自 103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或;
               2、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1  億 9,000  萬元
                  ,其中非適用機關累計訂購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800  萬元)
                  為止,並以先到者為準。
               3、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
          (三)資訊公開:
               1、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
                  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上開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訂購方式: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
          三、高於市價之反映: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6  月 24 日
              工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價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
              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四、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49426
              8 林小姐)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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