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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10330205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9 期 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建築師執行工程採購案件之業務涉及新北市者,應將各該建築師依法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併填具「新北市政府轄區
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而若屬營造業廠商者,則
填具「營造業審議通知單」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事宜時,請依內政部函確實
          照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10 月 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1465 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該部函說明二:「... 對於工程採購案件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
              違規行為,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函送
              本部及該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營造業廠商
              營業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規定辦理懲戒及行政裁罰事宜。」請確實照辦,併請留意下列事項:
          (一)其涉執行業務於本市之建築師者,請將各該建築師經貴機關依法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併請填具「新北
                市政府轄區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格式如
                附件 1),函送該局依本府建築師懲戒業務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二)其涉營業地址於本市之營造業廠商者,請將各該營造業廠商經貴機
                關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另請填
                具「營造業審議通知單」(格式如附件 2)函送該局,並依該通知
                單註 1:「營造業審議委員會係採決議制,且僅針對移付原因審議
                ,不負其他調查責任,故移付機關務必詳細查明違反法條、違規事
                實(含原因、鑑定結果)並敘明發生日期、經過情形。另請針對疑
                涉違規條文之證據詳述,餘與懲處之條文無關部分,請勿贅述。」
                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相關圖表: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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