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9 期 6 頁
建築師執行工程採購案件之業務涉及新北市者,應將各該建築師依法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併填具「新北市政府轄區 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而若屬營造業廠商者,則 填具「營造業審議通知單」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行政處罰事宜時,請依內政部函確實 照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10 月 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1465 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該部函說明二:「... 對於工程採購案件涉及建築師及營造業之 違規行為,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函送 本部及該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營造業廠商 營業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規定辦理懲戒及行政裁罰事宜。」請確實照辦,併請留意下列事項: (一)其涉執行業務於本市之建築師者,請將各該建築師經貴機關依法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併請填具「新北 市政府轄區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格式如 附件 1),函送該局依本府建築師懲戒業務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二)其涉營業地址於本市之營造業廠商者,請將各該營造業廠商經貴機 關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另請填 具「營造業審議通知單」(格式如附件 2)函送該局,並依該通知 單註 1:「營造業審議委員會係採決議制,且僅針對移付原因審議 ,不負其他調查責任,故移付機關務必詳細查明違反法條、違規事 實(含原因、鑑定結果)並敘明發生日期、經過情形。另請針對疑 涉違規條文之證據詳述,餘與懲處之條文無關部分,請勿贅述。」 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