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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94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3 期 6-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簽署之「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案,自 103.09.29  
日起至 104.09.30  日止可供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利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公務車輛」共同
          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  年 9  月 29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3000778
              4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70。
          (二)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17 億元)
                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
                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三)資訊公開: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
                「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
                http://web.pcc.gov.tw)。
          (四)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五)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494
                260 鍾先生)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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