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2 期 43 頁
臺灣銀行採購部已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簽署「車用電池」 共同供應契約,自 103.03.01 日起可供各機關使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車用電池」共同 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 年 3 月 3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3000182 3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74。 三、本案契約條款第 16 條規定,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 ,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 ,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該部得暫 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因本案品項規格特殊 且非屬一般日常消費用品,該部查價實屬不易。於契約期間,倘各機 關、學校發現有市場價格低於決標價格情形者,請即函告該部處理。 四、旨揭契約契約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且已依規定公開於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 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五、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六、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該部交貨二科(電話:(02)2349 -4260 鍾先生)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