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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2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2 期 4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採購部已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簽署「車用電池」
共同供應契約,自 103.03.01  日起可供各機關使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車用電池」共同
          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  年 3  月 3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3000182
              3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74。
          三、本案契約條款第 16 條規定,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
              ,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
              ,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該部得暫
              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因本案品項規格特殊
              且非屬一般日常消費用品,該部查價實屬不易。於契約期間,倘各機
              關、學校發現有市場價格低於決標價格情形者,請即函告該部處理。
          四、旨揭契約契約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且已依規定公開於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
              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五、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六、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該部交貨二科(電話:(02)2349
              -4260 鍾先生)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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