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3 期 11 頁
臺灣銀行採購部已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簽署「傳真機耗材 」共同供應契約,自 102.12.25 日起至 104.01.31 日止可供各機關使 用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傳真機耗材」共 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2 年 12 月 30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2001085 1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23。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2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4 年 1 月 31 日止 。 四、旨揭契約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 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 tw)。 五、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