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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10230598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3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印表機回收再利用
碳粉匣」共同供應契約案,契約業已簽署,可供各機關利用,契約期間自
102.09.26 起生效
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印表機回收再利
          用碳粉匣」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學校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2  年 10 月 2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2000774
              4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1102。
          三、本案適用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直接訂購
              。
          四、本案契約自 102  年 9  月 26 日起生效,相關資料已公告於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
              v.tw】,併此說明。
          五、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
              49-4260 鍾先生。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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