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5 期 21-22 頁
有關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但其金額逾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除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 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外, 並應邀請原住民團體比價、議價,且留意得優先以比較方式辦理,另如案 件數與整年度相同金額範圍之案件數之比值不得高於 30 %
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但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之採購,依規定洽原住民團體辦理者,其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23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 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因本府未訂定未達公告 金額之招標辦法,是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時,依法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未 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0 萬 )者,如依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符合 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5 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及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機關辦理…採購,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二、購買…原住民團體…所提供之非營 利產品或勞務」之規定洽「原住民團體」辦理者,請注意: (一)以「廠商是否屬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及「採購標的是否屬『非 營利產品或勞務』」為適用要件。 (二)所稱「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工程會)89 年 6 月 16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14944 號函所 載,係指「非營利產品」或「非營利勞務」,其認定,可參考營業 稅法(後更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對於免徵營 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 (三)機關採購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洽原住民團體辦 理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應由需求、使用或 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該第 12 款之情形,亦即符合「廠商屬 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及「採購標的屬『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之情形,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而非僅以原住 民團體是否需繳納營業稅而認定。 三、機關辦理未達公告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0 萬 )者,如依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符合 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定情形,…」及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機關辦理…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 招標: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規定洽「原住民團體」辦理者 ,請注意: (一)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 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後,邀請 2 家以上原住民團體比價,或僅邀請 1 家 原住民團體議價,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留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較方式辦理」之規 定。 (二)另,依現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 11 點規定 ,以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 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案件數與整年度相同金額範 圍之案件數之比值不得高於 30 %。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