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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6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6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第 11 條
旨:
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之
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得不經公告程序優先由原住民承作之
          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
              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
              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茲因目前本府尚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
              辦法,是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時,比照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又,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及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不
              經公告可直接洽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招標方式,依採購金額分為「10  
              萬元以下之採購」及「逾 1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分別
              說明如下:
          (一)10  萬元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5  條
                規定,機關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機關依採購標的性質
                特性,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
                辦理。
          (二)逾 1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略以:「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5 款所
                  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
                  心障礙福利機關、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
                  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爰如機關辦理採購,其採
                  購標的屬「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原
                  住民廠商辦理採購。其中,「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
                  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
                  勞務之規定辦理。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略以:「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二、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
                  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第 1  項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
                  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第 2  項
                  )」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 11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
                  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
                  )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機關辦理採購,
                  依採購標的性質特性,倘屬原住民廠商得承攬之採購標的,且經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
                  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者,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招標。惟,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優先洽原住
                  民廠商辦理採購時,其辦理案件數比例仍受「新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 11 點第 1  款第 1  目所規定 30 %之
                  限制,一併敘明。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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