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6 期 18-19 頁
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之
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得不經公告程序優先由原住民承作之 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 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 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茲因目前本府尚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 辦法,是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時,比照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又,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及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不 經公告可直接洽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招標方式,依採購金額分為「10 萬元以下之採購」及「逾 1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分別 說明如下: (一)10 萬元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5 條 規定,機關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機關依採購標的性質 特性,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 辦理。 (二)逾 1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略以:「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5 款所 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 心障礙福利機關、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 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爰如機關辦理採購,其採 購標的屬「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原 住民廠商辦理採購。其中,「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 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 勞務之規定辦理。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略以:「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二、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 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第 1 項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 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第 2 項 )」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 11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 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 )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機關辦理採購, 依採購標的性質特性,倘屬原住民廠商得承攬之採購標的,且經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 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者,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招標。惟,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優先洽原住 民廠商辦理採購時,其辦理案件數比例仍受「新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 11 點第 1 款第 1 目所規定 30 %之 限制,一併敘明。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