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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800036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夏字第 12 期 47-4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旨: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應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98.05.25 工程企字第 09800226570  號函之決標原則,為適
當之採購決定
          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52 條及第 6  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8  年 5  月 25 日工
              程企字第 09800226570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 98 年 4  月 27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49320  號函(公開
              於工程會網站),已停止適用行政院秘書長 95 年 3  月 29 日院臺
              工字第 0950084600 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
              為例外」之指示事項,使各機關回歸政府採購法體制辦理採購。
          三、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採購
              法第 52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依同條第 2  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
              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之異質採購,而
              不宜採最低標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工程會訂頒之「機關異
              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決標。
          四、為建構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請各機關配合辦理如下:
          (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
                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
                宜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工程會已分別以
                92  年 5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193720  號及 96 年 2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38140  號通函各機關(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建議儘量依該條款規定辦理。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評選委員
                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
                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
                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工程會 97 年 8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19460  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
                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
          (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
                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
                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工程會業已
                以 98 年 5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205480  號函頒「採購評
                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使用。
          (四)請各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9  點及「機關
                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 9  點規定,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
                得標廠商,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並請各採購稽核
                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
                、查核。
正    本: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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