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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800032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10 期 1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旨:
基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應快速有效解決,如機關遇履約爭議無法解決時,
可備妥相關資料,函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予以進行行政上之指導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如履約時與廠商有爭議時,其可採行之方式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98 年 5  月 4  日院授工訴字第 09800175861  號函及 
              98  年 7  月 27 日綜簽辦理。
          二、基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應快速有效解決,主辦機關應及時釐清爭點,
              並予以適當之處理。
          三、如機關遇履約爭議無法解決時,可備妥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採購處予
              以進行行政上之指導。
正    本: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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