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10 期 11 頁
基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應快速有效解決,如機關遇履約爭議無法解決時, 可備妥相關資料,函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予以進行行政上之指導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如履約時與廠商有爭議時,其可採行之方式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98 年 5 月 4 日院授工訴字第 09800175861 號函及 98 年 7 月 27 日綜簽辦理。 二、基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應快速有效解決,主辦機關應及時釐清爭點, 並予以適當之處理。 三、如機關遇履約爭議無法解決時,可備妥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採購處予 以進行行政上之指導。 正 本: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