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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700018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2 期 3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64 條
旨:
公共工程設計審查、施工查核作業,工程主辦機關應全面檢視並要求相關
土石方處理原則確實列入契約要求並嚴格執行,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
關機關首長責任
主    旨:重申有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土石方處理,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  年 3  月 17 日
              工程管字第 09700112260  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請確實依工程會 95 年  
              10  月 30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420500  號及 95 年 11 月 10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438270  號函(諒達)之規定原則辦理。          
          三、近來仍有相關公會會員反應、抗議部分工程主辦機關仍未於各公共工
              程規劃、設計及招標階段,妥善評估所產生營建剩餘土石之性質、分
              類及數量,或出土達 50 萬方以上評估自設或特約合法足夠容量之棄
              土場,俾供土方專業廠商據以執行及運置,爰請貴機關督導所屬(轄
              )機關(構),配合工程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施工管
              理」,落實在招標文件中增訂「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或向○○
              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
              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
              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
              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條文。                            
          四、爾后公共工程設計審查、施工查核作業,將全面檢視並要求相關土石
              方處理原則確實列入契約要求並嚴格執行,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
              關機關首長責任。                                            
正    本: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臺北縣政府水利局、臺北縣政府農業局、臺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臺北
          縣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臺北縣政府環保局、臺北縣
          政府民政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消防局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臺北縣立殯儀館、
          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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