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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700015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12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
購為目的之意圖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
          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
          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  年 3  月 5  日
              工程企字第 0970009313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例如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應將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之情形,機關未即處理,致刊登之次日,適逢該廠商投標或
              與其他廠商共同投標他案之當日或前一日,而引發廠商認為機關故意
              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投標之誤解。                    
          三、另為提醒廠商注意本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規定,工程會已修正該
              會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該聲明書第 9  項修正為「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
              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
              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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