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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70000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8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 條
旨:
關於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
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
              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辦理。                               
          二、按工程會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之「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
              站 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相關解釋函
              ),機關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是否允許廠商提
              供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並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法令規定。        
          三、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標的或後續維修(護)、技術服務涉及機關機密
              資料、重要敏感設備而認有安全顧慮時,應考量於招標文件明定禁止
              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及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
              術指導等履約服務。                                          
          三、機關如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時,應
              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例如:          
          (一)驗收大陸地區產製品時須通過機關相關安全檢測。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關提供履約服務或售後服務時,須由機關派員
                全程陪同,並避免進入機關機房等重要敏感場所。              
          (三)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確遵相關驗收、作業規
                範與我國法令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及機關保密要求;廠商違反
                上揭規定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
                全部,並得向廠商追償因此所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
                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四)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涉及不法情事,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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