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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63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6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公共工程混凝土用細粒料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有關請強化公共工程混凝
          土用細粒料檢驗及品質管理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工程會 96 年 10 月 18 日工程管字第 09600420440  號函辦理
              及 96 年 10 月 15 日行政院砂石供需專案小組 96 年度第 5  次會
              議決議辦理。
          二、自中國 96 年 3  月 1  日禁止天然砂出口以來,營建用砂石料市場
              供需失衡、價格上漲。迭有業界反映少數廠商為節省成本,於混凝土
              中使用含泥量偏高、不合格的細粒料,降低公共工程品質。
          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關於混凝土用細粒料之級配、有害物質含量及健度,應符合國家
              標準 CNS1240 A2029  規定。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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