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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字第 09700090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1 期 4-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旨: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辦理,公布第九屆公共工程金
質獎得獎名單,得獎廠商於 1  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
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獎勵措施納入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12 月 15 日工程管字第 097005222
              91  號函及「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金質獎要點
              )第 9  點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對於旨揭得獎廠商,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
              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
              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
              適用之。
          三、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縣各機關學校應立即
              通知本府(採購處)公告取消獎勵: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
                者,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複查為丙等者。
          (三)違反「金質獎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6  目之 5  或同目之 7
                  規定或因品質不佳而發生國賠事件者。
          四、本府所訂範本部分,刻正另案修正中,核定後當另行公布通知。
正    本: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相關圖表:附件-「第九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入圍得獎單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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