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9 期 16 頁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文 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
主 旨:轉知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 簡稱本法) ,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 定,以杜爭議,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 75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