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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二字第 0930005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9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文
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

主    旨:轉知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
          簡稱本法) ,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
          定,以杜爭議,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
          7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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