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552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二字第 0930002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9 期 30-31 頁
相關法條 營造業法 第 6 條
旨:
修正「臺北縣機關常用招標資格範例」
主    旨:修正「臺北縣機關常用招標資格範例」 (以下簡稱本範例) ,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依據總統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709
              61號令等辦理。
          二、總統以前揭號令公布「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依該條例第九條「冷
              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特等:……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之經歷或能力。……二、甲等:……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
              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冷凍工程之經
              歷或能力。……三、乙等:……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
              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四
              、丙等:…… (二) 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
              以下冷凍工程之經歷及能力。……」規定 (附件二) ,修正本範例關
              於「空氣調節工程」相關規定。
          三、依據「營造業法」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
              包工業。」規定,對於本範例原規定「營造業」部分,修正為「綜合
              營造業」。
          四、有關「結構技師」之執業範圍未予明訂,予以補列。
          五、其餘詳如劃線處。
          六、本範例內容繁多,不克全文刊登公報,如需引用者,逕請至本府採購
              中心網頁 (htt://www.publicwork.tpc.gov.tw/cop/) 之「服務園地
              」中下載使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