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13 期 27-28 頁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
主 旨: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都字第○九二○○○四 四三一號函及經濟部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9200586 910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號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都字第0920004431號 主 旨: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經商字第 09202164620 號函。 二 依「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 二款之規定除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之限制性招 標外,其餘工程經費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公開上網招標,並不得發 統包及最有利標。 三 至於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之認定基準,因本條例並未 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因此仍請機關自行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公告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