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10 期 75 頁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異質之採購,儘量依政府 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主 旨: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 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 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工程企字第○92○○1 937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