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2 期 28-30 頁
召開「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 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乙份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 五二七二○號函。 附 件:「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 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 開會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 參 主席:江副主任委員耀宗 紀錄:陳尤佳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 (略) 伍 主席報告: (略) 陸 討論事項及決議: 提案一:請各縣市政府報告目前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 或勞務採購辦理情形,是否擇定項目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 理。 決議:一 各縣市政府一致肯定共同供應契約之效益,有必要持續擴 大推動。 二 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及預算編列考量,建請各縣市政府就所 屬 (轄) 機關學校具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中擇定項 目辦理、例如學校所需教學設備或保全、檢驗等勞務採購 具有共通需求特性者,應儘量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三 辦理過程中,如有採購法令之執行疑義,由工程會提供協 助;如有招標作業上之困難,請中央信託局提供實務經驗 協助解決;如有預算執行上之問題、可洽行政院主計處;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問題,可洽中○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以下簡稱中○電信數據分公 司) 配合;屬中小學校一致共通需求之採購項目。如鄰近 縣市政府有意願共同辦理得協議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有全 國性統籌辦理之必要者,得洽請教育部國教司協助整合辦 理。 提案二:各縣市政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得指定具採購專業能力之機 關為訂約機關或洽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決議:一 各縣市政府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指定訂約機關,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洽由 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由各縣 市政府考量其特性及需求,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二 鄰近之縣市政府如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協議 合併辦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提案三:為協助各縣市政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 共同供應契約,請中○電信數據分公司於北中南區安排教育 訓練。 決議:一 工程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資訊網站,各縣市政府指定之 訂約機關均可利用。 二 目前中○電信數據分公司已針對適用機關開辦共同供應契 約教育訓練班,尚有十九場次,詳細研習時間及地點詳如 附表;另為因應各縣市政府申請為訂約機關需求,已規劃 於北、中、南區舉辦「訂約機關系統操作講習」各一梯次 ,每一梯次四十人次,詳細講習時間、地點及報名方式將 於近期公布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 (網址 :http://sucon.pcc.gov.tw) 。 三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運用、操作、訓練 等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系統維護廠商中○電信數 據分公司,並請該公司積極配合。 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