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8 期 23 頁
修正臺北縣政府制定之「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主 旨:修正本府制定之「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30006145 號函 (諒達) 辦理。 二、旨開文件修正情形詳如前開號函說明三 (一) - (五) 及 (七) ,不 另贅述。 三、另,重申各單位 (機關) 如有就轄區內不同供應或施工地區分區辦理 同一性質之工程採購者 (如:全縣各鄉里道路之養護工程、災害搶修 及復建工程、違章建築物拆除工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工程……等) ,為免違反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 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避免單一廠商 履約能力不足,並防止廠商壟斷行為,請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 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規定,採複數決標「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 辦理,以提昇採購效率及維護採購品質。 四、旨揭文件修正內容繁多,不克隨文發送,請逕自本府採購中心網站 ( 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cop/ ,路徑:/採購中心首頁 /服務園地/範本表單下載) 下載修正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