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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30006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8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4、52 條
旨:
修正臺北縣政府制定之「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主    旨:修正本府制定之「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30006145
              號函 (諒達) 辦理。
          二、旨開文件修正情形詳如前開號函說明三 (一) - (五) 及 (七) ,不
              另贅述。
          三、另,重申各單位 (機關) 如有就轄區內不同供應或施工地區分區辦理
              同一性質之工程採購者 (如:全縣各鄉里道路之養護工程、災害搶修
              及復建工程、違章建築物拆除工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工程……等) 
              ,為免違反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
              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避免單一廠商
              履約能力不足,並防止廠商壟斷行為,請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
              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規定,採複數決標「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
              辦理,以提昇採購效率及維護採購品質。
          四、旨揭文件修正內容繁多,不克隨文發送,請逕自本府採購中心網站 (
              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cop/ ,路徑:/採購中心首頁
              /服務園地/範本表單下載) 下載修正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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