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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300044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9 期 16-1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旨:
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廠商報價需包括機關
支出及收入,並以價格標決標者,倘支出及收入得分開辦理招標,為避免
廠商報價易有異常情形,而遭外界質疑低價搶標,建議優先考量予以分開
招標辦理

主    旨: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採購
          廠商報價需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並以價格標決標者,倘支出及收入得分
          開辦理招標,為避免廠商報價易有異常情形,而遭外界質疑低價搶標,建
          議優先考量予以分開招標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有底價之
              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辦
              理決標之採購案,其廠商報價由本府支出及本府收入 (即廠商支付,
              廠商報價時並以負值計列) 加總而成。按以價格標為決標原則下,機
              關支付契約價金之採購,係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則廠商報價愈低得
              標機率愈高;機關收入契約價金之採購,係以最高標為決標原則,則
              廠商報價愈高得標機率愈高。故將支出及收入契約價金之採購併案發
              包下,可能造成本府支出部分廠商報價刻意降低,本府收入部分廠商
              報價刻意提高,而有得標廠商標價異常之情形,進而遭受外界質疑。
          二、故考量廠商報價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之採購,為避免得標廠商之報價
              易生異常情形而受質疑,宜先行考量可否分開招標,並建議儘量以分
              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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