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11 期 24-25 頁
檢送臺北縣政府工程採複數決標辦理原則及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主 旨:檢送本府工程採複數決標辦理原則及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各乙份 ,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前段規定:「機關不得意 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本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 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 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合先敘明。 二、惟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七八九三號函示略以「……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 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所定 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明定。惟於… …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六一三六號函說 明三略以「……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 (本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第四款) 「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 理……」,併此陳明。 三、綜上,各單位 (機關) 如有就轄區內不同供應或施工地區分區辦理同 一性質之工程採購者 (如:全縣各鄉里道路之養護工程、災害搶修及 復建工程、違章建築物拆除工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工程……等) , 為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避免單一廠商履約能力不足,並防止廠 商壟斷行為,請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 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規定,採複數決標「分 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以提昇採購效率及 維護採購品質。 四、旨揭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內容繁多,不克隨文發送,請自本 府採購中心網站 (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cop/ ,路徑 :/採購中心首頁/服務園地/範本表單下載) 下載修正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