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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10053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2 期 5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6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
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
          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
          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
          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
              ○四一五五五○號函辦理。
          二  重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一) 工程企字
              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避免發生得標
              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份,轉包由其他廠商代
              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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