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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100104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6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6 條
旨:
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條
          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
          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工程企字第○91○○
              45112○號函辦理。
          二  有關交通部觀光局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觀業九十字第二八七一二號函
              對於各機關辦理團體旅遊活動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建議,業已公開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
              相關解釋函 (逐條釋例) 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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