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2 期 73-74 頁
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規定說 明
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 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 一○二五五五○號函。 二 檢附前開號函文件乙份。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五五五○號 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 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各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 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並應注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 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二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 三十三條之四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 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 之五十。 三 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得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另上開優良廠商名單,可至本會政 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 http ://web.pcc.gov.tw 之「優良廠商名單 」網頁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