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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10003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2 期 73-7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規定說
明

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
          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
              一○二五五五○號函。
          二  檢附前開號函文件乙份。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五五五○號
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
          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各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
              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並應注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
              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二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
              三十三條之四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
              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
              之五十。
          三  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得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另上開優良廠商名單,可至本會政
              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 http ://web.pcc.gov.tw  之「優良廠商名單
              」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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