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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採一字第 0910001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1 期 44-4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
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稿格式各
乙式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
          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通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
              ○○八六六七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以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一八四二五號函修正在案之格式,停止適用。

附    件:
           (招標機關) 書函
          受文者: (廠商名稱)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貴廠商參與本機關辦理之○○○○ (採購標的) 採購案,經發現有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款情形,茲
                依規定通知並附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  旨揭採購.,因○○○○○○○○○○○○○○○ (事實及理
                    由) ,而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款之情形。
                二  貴廠商如認為上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將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正本: (廠商名稱)
          副本:
                                 (機關條戳)
           (招標機關) 書函
          受文者: (廠商名稱)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貴廠商對於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所為通知之異議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  復貴廠商○○年○○月○○日○○字第○○○○○○○○號書
                    函。
                二  本機關對於旨揭異議之處理結果如下:
                三  貴廠商如對本機關處理異議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
                    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
                    ○○○○○○○○○○○○電話:○○○○○○○○○○) 提
                    出申訴。
          正本: (廠商名稱)
          副本:
                                 (機關條戳)
           (招標機關) 書函
          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機關辦理之「○○○○○ (採購標的) 」採購案,發現○○○○
                 (廠商) 有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款情形,茲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函請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請查照。
          說明:一  本機關業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通知該廠商,並為必要之附
                    記,通知函影本如附件。該廠商接獲通知之日期為○○年○○
                    月○○日,惟其並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或1該廠商雖向
                    本機關提出異議,惟經查異議無理由,已以○○年○○月○○
                    日○○○○○○號函答復該廠商,且該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
                    出申訴;2該廠商提出申訴,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年○
                    ○月○○日○○號函不予受理;3該廠商提出申訴,經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年○○月○○日號審議判斷指明上開通知不
                    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 。
                二  本案已依規定將該廠商資料登錄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廠商代碼為○○○○○○○
                    ○。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0 年 5  月 17 日(90)
  工程企字第 90018425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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