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14 期 70 頁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 商者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 人 (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 ;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 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 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請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 ○○七三七四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