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2 期 43-48 頁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 關。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九一) 工程管字第九一 ○一○五三八號函辦理。 附件 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一) 工程管字第九一○一○四四九號令修正 一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 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 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 關) 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之規定。 三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 工前提報。 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 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前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 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 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 ,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第三項管理責任,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品 管人員) 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品質計畫內 容。但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 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四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 訂下列事項: (一) 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 (如附表一) 報監造單位審 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 稱工程會) 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 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項回訓實施期程、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由工程會另定之。 六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二)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 詳實記錄等。 (三)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七 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 (一) 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 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 工程經施工品質評鑑列為待改善者。 八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 工作重點如下: (一) 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 錄表。 (二) 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三) 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四)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九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 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 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 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監造計畫內 容。 一○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 (一) 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 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訂廠商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 損害之責任。 一一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明 訂下列事項: (一) 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 人員;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員之登錄表 (如附表二) 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 動時,亦同。 一二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二) 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 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 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三) 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 質查核紀錄表。 (四)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五)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一三 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點六至二點○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一四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隨時進行施工品質查核工作。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 預防措施。 一五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 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一六 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附件 二: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一) 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五三八號函分行 一 依據: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二 班別: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 三 目的:本班係屬工程品管人員在職專業訓練,充實工程品管人員專業 領域之新知,加強品管人員專業素養,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四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 代訓機構:工程會核准之訓練機構。 六 實施期程: (一) 第一階段:九十二年度起,巨額採購之工程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 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二) 第二階段:民國九十四年度起,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品管人員,其 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 管人員。 (三) 第三階段:民國九十六年度起全面實施,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 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七 回訓時數:每四年回訓總時數至少為三十六小時。 八 回訓課程: (一) 以+八小時為一單元課程,課程包括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 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專業領 域,由代訓機構自行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 (二) 代訓機構規劃之單元課程、時數、教材講義等應函送工程會核備, 教材講義並由各代訓機構自行編印。 九 報名資格: (一) 取得工程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班」結業證書者。 (二) 取得工程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