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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品字第 10330130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2 期 1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進而維護民眾權益各機關應嚴予督促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等相關人員對於履約派駐之情形,並落實工地職務之執行
主    旨:函轉工程會為提升政府效能並確保民眾權益,請各機關嚴予督促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加強工地相關人員等履約派駐執行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文簡稱工程會)103 年 3  月 27 日
              工程管字第 10300101270  號函辦理。
          二、頃接民眾陳情反映,相關溝渠疏浚工程施工時,廠商損壞路面、交通
              警示柱等公共設施,歷經數月未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督促廠商依契
              約予以修復或回復,機關顯有怠忽職守之嫌,損及政府效能。爰,請
              各工程主辦機關加強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工地相關人員等履約派駐情
              形,並落實在工地執行職務,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維護民眾權益。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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