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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使字第 09604392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4 期 25-50 頁
相關法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71 條
旨:
公告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主    旨:公告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詳『臺北
          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85  年 11 月 2
          7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依    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3  點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85  
              年 11 月 27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二、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

相關圖表: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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