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4 期 25-26 頁
新北市政府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所定 主管機關權限事項
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1 條。